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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黄河保护法规定,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水质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送环保部门核准。

按照黄河保护法的规定,排污口是指进入河流、湖泊、水库或者海洋的处理工艺系统中最后一个污水处理设施的出口。对于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水质的排污口,需要在审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其不会对周边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对水环境的影响评估、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的选择、环境管理计划等方面的内容。在评价过程中,需全面考虑排污口的位置、治理工艺、排放标准等因素,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对于审批通过的排污口,应在投入运营前进行环境监测和验收,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达到排放标准并对周边水环境不会造成污染。同时,在日常生产和运营中,排污口使用者也需遵守相关环保法规,做好污染物治理和排放管理工作,确保水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如果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水质的排污口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就投入使用,会有什么后果?如果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就投入使用,则可能导致对周边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甚至引发环境事故。一旦因此造成的损失被认定是该企业的过错,责任方将会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黄河作为我国重要的河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好黄河水环境对于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做好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水质的排污口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送环保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