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该如可对待弱势群体?
首先弱势群体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我举一个例子,医生是强势的,但到法院打官司,相对于法官他就是一个弱势者,反过来 ,法官很强势,但到医院看病,相对于医生他就成了弱势者。
现行《刑法》规定,对于残疾人犯罪我们国家刑法给与特殊规定的只有两类:又聋又哑(同时具备)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在司法实践中:
肢体残疾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一般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残疾人犯罪可视情节从轻处理。审查批准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残疾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如果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