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证券法第一章证券法概述(3)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基本原则是根据证券制度的本质特征并结合证券市场特殊规律性,经抽象而形成的、广泛适用于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也就是说,证券法基本原则是贯彻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全过程,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它应体现出证券法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解释意义,并且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践具有概括性调整作用。
一、对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在《证券法》颁布前,许多学者曾根据已颁布的证券法规以及我国特有经济和社会背景,就证券法原则作出研究和分析。有学者认为,证券法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和公平三项。 有学者认为,证券法基本原则除应包括公开、公正和公平构成的“三公原则”外,还应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效率原则。 还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证券法规现状,应将证券法基本原则概括为计划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公平诚信原则和核准性原则。 还有的学者没有全面承认证券法基本原则,而将证券法原则分为证券发行原则和证券交易原则,并认为证券发行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法性原则、实质管理原则、国家干预原则;证券交易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法》颁布后,学者倾向于按照《证券法》总则部分的规定,概括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认为包括“三公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禁止欺诈原则”、“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原则”、“国家监管与自律管理原则”以及“依法审计原则” 。中华考试论坛
我们认为,证券法调整着证券市场中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证券法基本原则作为证券法的重要内容,除应继承民商法基本原则外,主要应结合证券市场的特殊规律性加以高度概括,不宜简单照搬民商法一般原则,不应人为地割裂证券法基本原则,也不应将基本原则与管制规则混同起来。否则,不仅会妨碍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也将妨碍证券法的有效实施、发展与完善。
首先,证券法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内容。证券市场是高效运转的资本市场,证券法不仅要使得这一市场成为证券发行人的有效融资市场,还要使其成为公众投资者放心投资的市场。证券市场是一国经济生活的晴雨表,它的起伏波动直接反映着一国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脉搏,其稳定和持续发展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在推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能满足于制定数量众多,甚至细致人微的行为规则,而应首先确立证券法基本原则。这对于确立证券法的地位,消除证券法规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将有助于建立证券市场的统一理念,填补具体规则存在的疏漏。
其次,证券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统一性。证券市场本身具有统一性,虽然可划分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但无论证券发行或者证券交易,都是向证券投资者转让证券权利的行为,具有交易行为的一般属性。区别仅在于,证券发行是证券发行人向社会投资者出售证券,而证券交易行为是证券持有人向其他投资者转让证券。因此,完全可以抽象出适用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一般原则。各国证券法都无例外地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证券法的首要任务,站在投资者角度归纳出证券法基本原则,不仅是可能的,也是极其必要的。综观各国证券法,可以发现其具体规则存在许多差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在证券法基本原则上,均承认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律地位,并将这三项原则贯彻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有些国家还同时强调效率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并将其贯穿于证券法规则的始终。所以,将证券法原则划分为证券发行原则和证券交易原则的观点,是缺乏理论及实践依据的,应当抽象出证券法的更高原则。
再次,证券法基本原则应当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和特性。证券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商品,要借助某种载体加以体现,但又不必拘泥于特定载体。权利商品仅有价值而无使用价值,且其价值具有易变性,与证券发行人有关的任何要素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权利商品的投资价值。消费者总可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直观判断商品的真实品质,但确定权利商品品质的方式显然是非直观的,其市场价值往往与证券信息的传播有直接关系。证券法虽可借鉴一般法律原则,但若将一般法律原则简单等同于证券法基本原则,显然是不妥当的。
最后,证券法基本原则应当与其交易法属性相吻合,不能将行政法原则引入证券法。证券行为在根本上是交易行为,证券法是商法和交易法,在确立证券法基本原则时,必须充分尊重证券法的本质。有学者认为,证券法是管理法,是国家监督管理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法律。如果就《证券法》中包含的大量国家管理性规范而言,这种概括尚可理解;但若将其视为证券法的“应然状态”,则是对证券法本质的误解,也会否定证券法的价值。在严格意义上,证券管理规范的目的,在于划定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范围,至于在法律划定范围内如何行事,则应依照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意志而定。实证法存在过多的管理性规范,就意味着限制市场参与者的活动范围。显然,过度限制会与证券市场关于鼓励交易和合理配置资源的价值相冲突。
二、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可以将证券法基本原则概括为五项,即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效率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原则之一。根据公开原则,任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以保证证券投资者对所投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证券投资价值和风险虽然受到政策、法律法规变动以及系统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真实财务和经营状况,只有全面揭示与证券价值有关的各类信息,投资者才能够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根据公开原则,证券发行人以及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防止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在证券制度建立初期,证券发行人的财务和经营等。信息曾被视为企业的内部事务和商业秘密。有些人甚至提出,企业公开相关信息和资讯,会使企业竞争者处于优势地位,从而损害证券发行人的利益;企业信息绝不能向社会公开,否则,不仅会损害证券发行人利益,也会进一步损害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证券发行人对投资者采取保密措施,更甚至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旗号下,向投资者提供不实信息并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然而,投资者毕竟是证券发行人的股东或债权人,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真实情况,是保证投资者合理预见投资风险和投资利益的基础和前提。在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上,法律理论和证券制度均曾裹足不前。直到20世纪初期,一些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才开始强制要求证券发行人公布其财务及经营情况,并限制发行人的不当行为,包括禁止或限制发行人买卖自己发行的证券。自美国 1934年《证券交易法》出台并确认公开原则或信息披露制度以来,这一原则才逐渐被各国证券法广泛接受,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