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为当事人辩护

法律主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 律师 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 辩护人 也同样适用。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 刑法 》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 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 证据 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 法规 定.《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 、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 罪名 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 追诉时效 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自诉案件 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 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 从犯 、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 自首 、 立功 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 刑罚 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死刑 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 故意杀人罪 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 贪污罪 辩成非公职人员的 职务侵占罪 ;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 单位犯罪 ,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 ***同犯罪 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 数罪并罚 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 累犯 。实践中 公诉人 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 主犯 ; (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3)惯犯相对于偶犯;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 (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几乎我国所有的刑事案件的审理都会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律师与委托人建立关系的首要前提就是案件的当事人已经通过书写了委托书。为了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在辩护期间,律师必须要尽自己的所能去了解案情之后再书写 辩护词 。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