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消纳法律法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2005年颁布的一项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具体规定
1、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3、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4、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5、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6、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