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
公民表达自由及其限制表现于网络直播中的法律现象就是如何既发挥网络直播的文化繁荣作用,又避免其诱发各种风险和不良信息泛滥。
法律依据: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十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