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哪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一样,都是由法律所确认,当事人不能转让和放弃。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的不同而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以达到成年为标志。

各国根据其本国自然人的生理发育程度规定了各自的成年的年龄界限。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成年的年龄界限近年来有降低之趋势,例如,丹麦、西班牙、葡萄牙曾规定25周岁为成年;奥地利曾规定24周岁为成年;荷兰曾规定23周岁为成年。

如果仅以达到某一年龄界限作为成年的标准,则过于僵化,与实际生活不符。为弥补这一缺陷,很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原先末达到成年年龄的自然人,法律规定仍为成年人,赋予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未成年人因结婚而被视为成年人;第二种是未成年人因解除亲权而被规为成年人;第三种是未成年人因独立生活而被视为成年人。我国《民法通则》策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和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一定年龄之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类是完全不能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禁治产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界限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所享有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年龄阶段及精神状况可以分为两类;

1.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此处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包括精神病人;还包括智力发育不全的人,如痴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一类人。

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的民事活动,一般限于以下事项:纯获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份,实施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被允许独立营业时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允许处分的财产;订立雇佣合同的法律行为;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订立婚约的行为。

凡是成年人由于精神不健全而被限制其行为能力的就叫禁治产人。禁治产一词是借用日本的法律术语。所谓禁治产,是指禁止处理自己的财产。为了保护禁治产人,以及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很多国家的民法对心神丧失或精神耗魂,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成年人,特设禁治产宣告制度。

“禁治产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人:

1.心神丧失的人。即缺乏合理的认识能力与预期能力行为能力人。

2.精神衰弱的人。即指由于精神上的障碍,认识能力与预期能力远差于正常的人,如年老体衰的人,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3.浪费人。德国民法典把“因浪费致使自己或其家属有陷于穷边危险考”,以及“因有酒癖以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致使自己或其家屑有陷于穷迫危险、或危害他人安全者”,都可以宣告为禁治产眷。但构成禁治产的浪费行为必须是习循性的浪费,偶尔的浪费不能称为浪费人。

宣告禁治产在程序上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必须因本人、配偶、最近亲属的申请;必须由法院进行禁治产宣告。

禁治产宣告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受宣告之人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禁治产人设置监护人。

如果禁治产人的心神丧失或精神衰弱等症状已完全消失,则可以撤销禁治产宣告,使其依复到原来的行为能力。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禁治产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