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手册应由谁保管,有没有相关条例?
劳动手册应由用人单位保管,这些没有法律相关条例规定的。劳动手册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流动、培训等情况,是劳动者失业时享受失业时享受失业救济、参加转业训练、求职时报名登记、办理录用手续的有效证件。
法律分析
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劳动者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由自己保管,在职人员的劳动手册由公司收取保管,在劳动者离职的时侯填写相关信息之后返还给劳动者。相关的规定你可以到劳动局咨询,劳动手册都是在那里办理的。劳动手册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情况下,由劳动行政机关制作的记载劳动各方面情况的文本。是合同制工人的合法凭证,兼有个人档案的性质和作用。所记载的情况供用人单位行政录用职工并安排劳动者适当工作或者职务进行参考。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在何单位,健康状况,从事过何种工种,期限多长和投保情况、技术特长等。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劳动手册由所在单位保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由本人保管,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发证机关收回。按照我国劳动法规规定,劳动手册应以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定的劳动手册为样本,由省、市劳动局统一印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