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实际或结合案例简述民法关于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产生民事责任,而民事义务基于法定、当事人约定而产生。民事主体具有民事义务而不履行的,可以予以制裁,要求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强制性。

第177条、第178条,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完善了按份责之债、连带之债的规定。

责任形式:按份责任

1.按份责任的前提:1责任人为多人。2多个责任人***同对一个法律后果负责。

2.按份责任的含义:各责任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且各责任之间无连带关系。

3.按份责任的类型。各自的份额如何确定,有两种情形:

(1)能够确定每人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份额的大小,根据行为造成后果的可能性来确定,有的学者将这种可能性称为"原因力"。但因为案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事先归纳出各种确定责任份额的具体标准,只能由裁判者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公平诚信原则等)来确定。

(2)不能确定每人责任大小的,责任均担。

责任形式:连带责任

A.连带责任的外部

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责任人都要对被损害者(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连带责任人内部有责任份额的约定,该约定对外也不发生效力。当然,权利人对于每个责任究竟是主张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该选择权在权利人。

B.连带责任的内部

(1)每人份额的确定。1如果按照各自过错大小、原因力大小能够确定各自责任大小的,按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2如果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责任均担。

(2)追偿。实际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人追偿。

民法典第179条系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该条增加了“继续履行”与“惩罚性赔偿”的表述。惩罚性赔偿既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也可适用于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180条、181条、182条、183条系规定了免于/减轻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第180条在此次既明确了不可抗力的含义,又明确了其法律后果,对学理及实务中对不可抗力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极大助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第181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免除民事责任承担的情形,正当防卫是指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即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为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且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条件方可不承担或减轻承担民事责任。

第182条规定的紧急避险也是阻却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与正当防卫在成立时同样具有条件限制,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目的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侵害,时间上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紧急避险。当采取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但如因自然原因所致,则受益人可适当补偿或者对第三人作出适当补偿;对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第183条系为匡正当今社会风气而制定的责任规则,不能让施救者流血又流泪。因见义勇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当侵权人逃逸或无能力承担的情况下,启用公平原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184条规定了经济救助的责任豁免原则,满足条件方可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救助人在自愿实施的情况下,主观上表现为为救助受助人而实施的行为,导致受助人损害,且损害与救助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方可免责。

第185条为英烈条款,鉴于近年来我国社会时有发生诋毁英烈人格权现象,此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审判保护英烈人格权益的案件提供了更直接有力的裁判依据。

第186条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受损害方可择一主张。当同一行为既符合违约条件,也符合侵权条件的情况下,产生了两种请求权的同时存在,可能会存在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审判结果、便于诉讼等有所区别,从而将选择权交给受害方来选择,更加有利于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同时承担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且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时,民事责任的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