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泔水养猪有法律依据吗
是有的,《中华人民***和国畜牧法》中有说明不能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也就是不能用泔水养猪。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畜牧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2、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3、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扩展资料
案例:
为有效阻断传播途径,近日,市农委印发《关于严禁使用泔水养猪的告知书》,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禁止“泔水养猪”专项整治行动。根据要求,对9月10日后经劝阻仍然使用泔水饲喂的“泔水猪”,养殖环节一律不允许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屠宰环节一律不得入场屠宰。对9月10日之前使用泔水饲喂过的生猪,立即停喂的,限制移动,观察20天,无异常情况的,可按照检疫工作要求出证。
为切实贯彻落实部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连云港迅速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生猪养殖场户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9月12日起,市农委督察组人员在当地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前期摸排的生猪养殖户进行了逐户宣传告知工作,发放了《告知书》,并与养殖户签订了《不使用泔水喂猪承诺书》,要求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情况必须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畜牧法
人民网-连云港开展严禁"泔水养猪"专项行动?最高罚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