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审批介绍

行政许可事项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审批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范

《企业法》第172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企业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经营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企业法》第161条:“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企业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企业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范的其他条件。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出产性支出。”

《企业法》第161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企业债券:

(一)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可转换企业债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5、6项“(一)?;(二)可转换企业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四)?;(五)可转换企业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六)可转换企业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七)?。”

《关于做好上市企业可转换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第1条:“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除应当符合《可转换企业债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范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企业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经注册会计师核验,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低于6%的,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重组的企业,以重组后的业务以前年度经审计的盈利状况计算净资产利润率。上市不满三年的企业,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与股份企业设立后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相比较低的数据为准。

2、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企业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80%。企业的净资产额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实施办法》第6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范加以纠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企业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危机隐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入者利益的情形。”

《证券法》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申请文件》:

第一部分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可转换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1-1可转换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1-1附录一: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1-1-2附录二: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状况的说明(如有)

1-1-3附录三: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1-2可转换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发行公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给)

第二部分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2-1?

2-2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股份有限企业申请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第三章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3-1法律意见书

3-2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

4-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股份有限企业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的申请报告”

4-2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的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4-3在申报时和核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4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同意可转换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的函

第五章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5-1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5-2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入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5-3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区别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

5-4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状况的说明

5-5拟收购资产和权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六章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

6-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签署的关于可转换企业债券条款设置及其依据的说明

6-2发行方案

第七章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7-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7-2发行人关于可转换企业债券偿债措施的专项说明及主承销商的意见

7-3发行人资信状况

7-3-1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名)关于企业资信状况的说明及发行人律师对企业资信状况的意见

7-3-2资信评估机构为可转换企业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解析报告(如有)

7-4可转换企业债券的担保合同

7-5关于企业治理结构的状况

7-5-1发行人关于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状况的说明

7-5-2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

7-5-3发行人关于最近一次股本增减、对外投入、股利分配、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7-5-4发行人企业章程

7-6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信息披露合规性状况的说明

7-7主承销商对发行人股票近三年运行及走势的解析报告

7-8主承销商关于发行人投入价值的解析报告

7-9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7-10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签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其中签名律师及其所在机构还需提给通过年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所属司法局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关于做好上市企业可转换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第9条:“上市企业在报送可转换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文件时,应当提给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状况的专项报告。”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发行申请文件中申报财务资料的若干要求》,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7号——关于国有股权界定及处置问题的审核要求》,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证券发行推荐书(S-1)》,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证券上市推荐书(S-2)》,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电子版制作和报送要求的通知》,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