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论述宋代诉讼
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既没有律师,也没有辩护制度,人们美国的诉讼由官员决定。尽管法院监督州县官员的审判活动,但由于官员的原因,不公正的判决在世界各地仍然普遍存在贪婪和官员强奸,而且被冤枉的人很难得到法律的帮助。目前,由于封建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的私权概念和个人权利的相对扩张,人们美国人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开始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以讲授诉讼理论和讲授诉讼文书为内容的江南民事诉讼。一个专门为别人出谋划策、说理的诉讼律师出现了。也有人写信作为书籍的代理。这是中国诉讼史上前所未有的变革。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教学者。1.江南诉讼兴起诉讼是一种自创的民事诉讼教育,内容有讲授诉讼理论、讲授诉讼文书、讲授辩护技巧、让利等。宋朝的诉讼始于何时,没有确切的记载。据说江西民间有本书叫邓思贤,都是好讼的。初教辱文,不可得,欺伪取之;如果可以don’不要用欺骗的手段得到它,去抢劫它是自找罪受。邓思贤的名字也开始传播这种技术,所以他给他的书命名,并去村里的学校教学生。虽然沈括说的话有很多不实之处,但可以看出,诉讼在北宋中期的江西是存在的。是村里学校教的,还有邓思贤名下的诉讼书。宋元末年,周觅也说:江西人好讼,因讥其笔,常开讼学以教人。比如黄金法则,甲乙双方对答骂人的语言,专用于此,往往有几百个追随者,这也很奇怪。除此之外,在浙江滁州松阳,还有所谓的叶嘴社,也是专门为嘴皮子利益而辩的。正如张淮过去应该做的那样,他也是那个在社会中崩溃的人。从仔细的情况来看,江西、浙江农村都有专门教诉讼、辩论的人和社团组织。在江西袁州,河内编,诉讼蔚然成风。在农村,学法就是职业。可见,袁州人学诉讼、学法律是相当普遍的。在南宋绍兴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的明教会赦中,又叫:巡行钱文、吉林等州,专事家学、教学,久而成俗。绍兴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尚书分支外族林朗也大声说:江西有教师,把孩子聚集起来,送给他们不圣洁的书。像四字杂字,名称类别不一,方言粗俗,都是字,都是诉。从上面可以看出,江西的老百姓中,既有抱怨文字的民办教授,也有乡镇学校和村校的中学官司相当盛行。学生们不仅广泛聚集在一起教授诉讼和辩论,而且还教授孩子们的言辞和抱怨。人数空前的学者和广泛的研究领域。可以说,学讼在宋代江南民间已经形成了广泛的社会风气。在诉讼科学兴起的同时,也出现了专门讲授文字诉讼的诉讼书。有不同种类的名称和形式。有一本诉讼法学的书叫邓思贤;还有一条金科玉律,以甲乙双方的回答和我的语言为内容;还有四字杂字,特别适合孩子阅读和记忆。明朝人张静说:今天有一些顾俊出版的杂词和其他政府书籍,是人们年轻时背诵的。宋代民间诉讼文书的出现、出版、印刷、销售及其传播
把替别人说理的诉讼人当成顽固不化的人,显然是统治者的偏见。记载和评论诉讼人的材料很多,但封建士大夫笔下的诉讼人要么是华坚的弟子或没有照片的人,甚至被错误地称为无赖。这个称谓的出现并不奇怪。正如统治者视诉讼为异端一样,教ci诉讼的诉讼人被视为异端也就不足为奇了。李说在容斋随笔年间,有很多人没有计划,非要为公索取财物,或者想方设法狠毒狡诈,教唆好人,谈官司而对自己的事不闻不问,或者借词写信扰乱公私。黄干鹤林玉露也说:按这个县来说,字官司最多,但说到根子,大部分都是假的.他们都是国方村的败类,自称书生,唆使他人,要骚扰村民,所以讨钱。胡太初也说过:凡是有两个论点的时候,答案都不同于形式,都要有人煽动和控制。在这些人在美国看来,诉讼人是词讼兴盛的主要来源,所以在案件审理中,一些官员首先把矛头对准了诉讼人。例如,在龚案中说刘伟今天姓刘,但他出来是为了替巩打官司。s家,可谓是自己的事业。平日要在老家,专门做诉讼。在宽恕之前,它很难赶上。然而,如果给予许多惩罚,对狡猾的人就没有警告。然而,大多数诉讼律师靠害怕威胁谋生,他们与官员捆绑在一起。他们视政府为私有,也不避讳。他们没日没夜地出入衙门,言语熟悉流畅。虽然他们不遗余力地在法庭上辩论,他们不不敢当官。这些以替别人说理为职业的诉讼律师,不仅懂法律知识,而且对诉讼业务这个词很熟悉,而且与官员勾结,所以进出衙门就像走出私宅一样。诉讼律师的出现,他们枉法裁判,肆意与官员胡作非为,起到了让不锈钢方管顺冶金的作用。不可否认,诉讼律师中,有一些偷人的小人的财产,以及一些依靠富人和专门打官司的小人。如家里的情况,这是专靠垂涎别人发财的字段。所以,你敢犯法,你就可以用你的荣华富贵欺负老百姓,你敢被官员投诉,你就会被官员理直气壮,你也会为自己打官司辩护。他通过购买更多的钱来引诱官员,并改变了他的方式。甚至有更多的人挟持父亲、兄弟和孩子,聚集邪恶的东西,抢劫人们的一切财产,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就联合起来殴打他们不要说他们想要什么,再次贿赂州和县,这使他们有罪。这些强人小人,欺软怕硬,挑起官司,拍利益,才是引起官司,扰乱法务部的真正祸根。从以上情况来看,诉讼律师在宋代江南民间广泛存在,是为民众提供文字诉讼法律帮助的新生力量。虽然讼师之间的情况错综复杂,常常使普通百姓因钱财而求助无门,但我们不可低估其在宋代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积极作用。明清时期,讼师成为地主欺压百姓的工具,被称为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