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 )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和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指出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对发放超过使用年限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处罚。
一般安全标志和标识为劳动防护用品,编号是采用的三层或是三栏的编号和字母组合编号法编制。“**- **-******”是标识号。编号采用三层编号和字母组合编号法编制。第一栏的两位数字表示获得徽标使用授权的年份。第二栏有两位数字组成其中两位数字代表授权使用标识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区域的区号。第三栏代码的前三位代表产品的名称代码,后三位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对于第二栏还有针对于进口产品,第二栏的代码用两个英文缩写表示进口产品原产地的国家代码。
划重点:用人单位或企业必须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用具,并定期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1、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3、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4、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