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小区物业需要履行哪些责任与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有如下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扩展资料
房屋管理的六种模式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我国住宅小区(楼宇)的管理模式大体有以下六种:
(1)以区、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为主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2)以房地产管理部门转制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3)房地产开发公司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4)单位直管公房管理模式;
(5)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6)由街道居委会、社区服务站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以合三为一的一种管理模式开展物业管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容易推广。它发挥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所长,从开发、建设到管理是一条龙,管理与经营活动结合起来,可以为住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不仅包括市政、环卫、治安、供水、供电等公***服务。
还可以为住户提供特殊需要服务,由于这类公司依附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经营得好与坏、盈与亏都由开发商负责,造成物业管理公司自身独立性差,自主意识差,市场竞争意识弱。从近期看,这种依附还是可以的,但从长远来看,物业管理公司总有一天要“断奶”。
因此这类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快增强自主意识、独立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此外,这种模式应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结合,加强政府的监督、指导,维护居民正当的合法权益,并注重处理好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