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说的公共自主和私人自主是什么意思?

人权和人民主权

从理论史的角度看,“私人自主与公***自主”这两个理念一直占据支配性的地位。“人权和人民主权这两个观念迄今为止规定了民主法治国的规范性自我理解”而且,“现代法只有根据由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所构成的理念而获得辩护,这不是偶然的。因为,扎根于宗教和形上传统中的规范性内容,在经过后传统论证之过虑之后,就是凝结在这两个理念之中的。”既然如此,这个“权利的体系”也应该能从这两个理念中推论法律形式具体表现为“主观自由”,而它所保障的恰恰是私人自主;商谈原则必须以参与者拥有交往自由为前提,而交往自由的公***运用就是公***自主。

基本概念层次上的内在关联

策略行为——主观自由——主观权利——合法律性——法律形式——私人自主

交往行为——交往自由——(主观权利)——合法性——商谈原则——公***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