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铁轨法律问题案例
问: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前几天我听说了一件事情,就是火车在铁路轨道上压死了自己的巡线职工,这个人的家属想告中铁十局(跟中铁十局签了劳动合同,主要工作是巡线),但中铁十局和当地的铁路警察签了个合同,委托铁路警察管理、培训、使用这批巡线人员,不知家属应该把谁列为被告?还有在劳动合同上有一款是说严禁走铁轨上,要走铁轨下,如走上面则一切后果自负。请问这款内容有效吗?这名职工是走了轨道上才被压死的,请问胜诉的把握是多少?非常感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条款: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是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涵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四)是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六)是劳动纪律。
(七)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八)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九)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附加义务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的有利凭证,如果劳动合同未能够签订,也不妨碍劳动事实的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样能够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