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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沭阳县法院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问题

我要投诉的问题情况是:

一、我叫陶升平,因与被告沭阳县扎下镇沈魏村名叫殷正汉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1年11月11日向沐阳县人民法院诉讼,2011年11月23日接沐阳县人民法院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2011)沐民初字第4187号,后于2012年3月20日收到沐阳县人民法院载定书(2011)沭民初字第4187一2号,载决书主要内容是:因被告殷正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我起诉退回。

自2012年3月20日收到沐阳县人民法院载定书后,对于我的这个案子一直没有任何消息,直到2015年1月12日才收到沭阳人民法院人员寄来的一份“(2013)沭刑初字第0111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判决书是2013年4月3日下发的,经过近两年的时间我通过认识的法院人才知道,深感待我不公。因此,我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投诉,都没能解决我的实际问题。

现在我投诉要求:

1、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沭刑初字第0111号,此判决书下发时间是2013年4月3日,但我2015年1月通过法院认识的人才得知有这份刑事判决书。致使我的这个问题案子错过了近两年的时间不知情况,也使我无法过问,所以,要求沭阳法院承担我的问题责任,对我负责,早日解决我的问题。

2、此案后转入沭阳县法院执行局,该案件承办人是徐晓军。他对问题的答复不能使人接受:(1)被执行人殷正汉实际吸收公众存款是多少万元?不在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沭刑初字第0111号判决书中的借款是多少?是不是还有几百万元借款没查清呢?这些钱都弄哪去了?为什么你没本事追回这些钱啊?你自然没有弄清楚怎么能说没有财产可执行呢?(2)你说厂内的财产作价120万元给担保公司,冲抵部分债务,事实上厂内财产作价就值120万元吗?是不是充抵担保公司债务是假,为被执行人保留厂是真?

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沭刑初字第0111号判决,责令被告殷正汉退赔陶升平(我本人)人民币十二万元,要求沭阳法院早日执行到位,还我一个公道。

投诉人:陶升平

手机号码18961361275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