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告死亡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若人因灾难等意外失踪,经过一定时间未能查明下落,或者一方长期与另一方失去联系,可以宣告死亡。死亡宣告书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审查核准,依法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个人因灾难、意外或其他原因失踪,并经过一定时间不能查明下落时,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此人死亡,以保护当事人权益。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达到宣告死亡的条件。若法律程序符合要求,则法院会出具死亡宣告书,并宣告此人已死亡。宣告书需要被提交给户籍所在地或者最后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也需要提交给相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宣告死亡并不意味着失踪人员真正死亡,而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权益问题。如果失踪人员后来又被找到,宣告死亡的效力会被撤销。
如何确定失踪时间? 在申请宣告死亡时,需要提供失踪人员的相关情况和失踪时间(或最后联系时间)。根据民法典规定,若人为非正常原因失踪,则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已经失踪三年以上,或者失踪不满三年但是无法找到下落;(2)失踪时间不满三年,但是已经三年没有和家属或利害关系人联系。如果是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则时间要求为一年以上。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失踪时间。
失踪人员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当事人权益问题,需要保护合法权益方的利益。在申请宣告死亡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失踪时间和失踪原因等细节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若个人因灾难、意外或者其他原因失踪,并经过一定时间不能查明下落的,其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