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主要内容
一、在基本原则中加入“绿色原则”着力打造环保立法环境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完善了自然人制度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1、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规定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新增加的一条规定,也是在起草、审议过程中受关注、讨论比较多的一条规定。
2、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完善了监护制度
(1)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被监护人范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民法总则抛弃了“精神病人”概念,表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从内涵而言,注重法言法语。
从外延而言,扩大了保护范围。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老年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辨识、认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欠缺的情形越来越多,另外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智力障碍和植物人,还有一些因生活态度与习惯不良而欠缺意思能力的人(如:浪费成性、酗酒成性、赌博成性、吸毒成瘾之人等).
这些的生活习性与常人有异,其行为能力因为受到对某种物质依赖而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大多数国家都选择将其列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范围。
(2)确立担任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删除了精神病人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4)增加了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三、完善法人制度进一步细分法人主体资格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四、完善民事权利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方面的保护
1、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次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写入《民法总则》,与以往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归属关系,意味着个人可以把信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如果这种民事权利被侵害了,被侵权人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这是法律随着社会经济变化而进行的重大调整。
2、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民法总则》中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也为通过单行法规制知识产权预留了空间。
3、增加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如:互联网账户、游戏装备、Q币等网络财产)写入《民法总则》,一方面顺应了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虚拟财产多样化后进一步加强民法意义上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
五、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细化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分担方式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责任,《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列举了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3、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呼声。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民法总则》将见义勇为的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后顾之忧。
此外,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六、延长了诉讼时效期间进一步扩大了维权空间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将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将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规定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延长至三年,这一变化能够适应社会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增加了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岁为起算点,在18岁至21岁之间,均可向法院主张权利。
如果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比21岁的时间更长。
增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扩展资料:
民法总则的八大变化:
一、《民法总则》变化一
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按照以下顺序认定:“出生证明记载→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明”,改变了《民通意见》规定的“户籍证明记载→出生证明记载→其他证明”的顺序
二、《民法总则》变化二
第16条:胎儿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方面,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其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该规定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从《继承法意见》第45条确立的遗产“特留份”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
三、《民法总则》变化三
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从《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如果不明白为什么如此修改,不妨走访幼儿园和小朋友侃侃,就明白其合理性。
四、《民法总则》变化四
(1)取消“有关组织指定前置”,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增加规定“临时监护人”。
(3)增加“未成年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4)增加“意定监护”,即完全行为能力人“未雨绸缪”,与相关主体事先协商确定自己日后的监护人。
(5)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义务分离,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五、《民法总则》变化五
(1)确立财产代管人“轻过失免责”规则。
(2)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认定:一般情形为“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特殊情形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3)规定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情形:配偶申明不愿自行恢复。
六、《民法总则》变化六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于是存在“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实质区分。《民法总则》果断去掉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即只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七、《民法总则》变化七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不再区分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只要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在满足其他有效要件的前提下,均有效;而超出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均效力待定。
(2)该规定结束了旧法时代对“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效力区别评价的局面(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一律无效,合同行为或有效或效力待定)
八、《民法总则》变化八
《民法通则》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采取一刀切的规范模式:主观标准1年。
《民法总则》将其分为三种情形:
(1)欺诈、显失公平——主观标准1年;
(2)胁迫——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1年;
(3)重大误解——主观标准3个月。
此外,上述三种情形均受最长除斥期间5年(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的限制。
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
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中华人民***和国民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