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姑妈的房子被儿子强行占有了,如何要求他腾退房屋或者返还房屋,最好有个案例说明,在线急等
这是靳双权律师做过的案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2014年4月,孙丽丽起诉至法院称:我与孙金山是母子关系,孙金山有其他住所的情况下,2013年4月孙金山到我家,强行将我逐出家门,并将我的房屋出租,由其自行收取租金,不仅如此,还抢走了我的养老钱十三万多元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孙金山腾退并返还38号房屋;2.判令孙金山返还给孙丽丽十五万七千元。
孙金山辩称: 2003年因为犯罪入狱服刑,在监狱里待了十多年,2013年出狱,出狱之后我向孙丽丽要房本给我的孩子上户口,她不给,于是我抢了户口本。十三万元当时是我恳求着孙丽丽给我的养育孩子的费用。我在找户口的时候,看到抽屉里有七千元,因为急用钱,顺便拿走了,当时孙丽丽表示这钱不能给你,但我说是向孙丽丽借的。现在无力偿还该借款。房屋的租金一万七千元也是我收取了,我现在居住在38号房屋内,之前居住在前妻家,现在已经离婚了,无任何其他住处,只能暂时居住在38号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腾退房屋问题,孙丽丽是3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孙金山返还房屋。对于财产问题,没有证据证明孙金山获得的款项的行为是孙丽丽的同意的,孙金山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了孙丽丽的财产***计十五万元,孙金山应在占有范围内全额返还。
一审判决如下:一、孙金山将38号房屋腾空并返还于孙丽丽;二、孙金山返还孙丽丽十五万四千四百元;三、驳回孙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诉求
判决后,孙金山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孙金山认为38号房屋是他的财产,孙丽丽无权要求他腾房;孙丽丽起诉本案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孙丽丽的诉讼请求。孙丽丽认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
二审法院查明
孙丽丽是3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孙丽丽将38号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收取租金。孙金山承认从孙丽丽家中拿走现金十三万七千元。同时,孙金山实际收取了38号房屋租金***计一万七千元。
本院审理中,孙金山申请证人张飞出庭作证证明38号房屋是属于孙金山的房产。孙丽丽认为证人张飞的证言纯属伪造。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孙丽丽是3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孙丽丽作为3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38号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孙金山主张38号房屋是他个人的房产,但无法证明该房产属于他,这项主张于法无据。因孙金山现占用38号房屋没有任何依据,所以孙丽丽主张孙金山腾退38号房屋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