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治的清朝逐级审转制和现代逐级审转制的不同

论清代审转制度的制度设计目录 一是府经过审理 二是府经审理 一是审转制度具有范围性 二是审转制度具有自动性 三是审转制度具有逐级性 四是审转制度设计具有侧重性 注释 正文 摘要:清代审转制度作为清代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清代 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影响,其历史悠久,并且具有范围性、自动性、逐 级性、侧重性。审转制度对于当下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具有启发意义, 任何制度只有立足实际,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论文发表 关键词 清代 审转制度 法制 清代审转制度作为清代司法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清代司法 运作过程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对其制度设计进行较为详 细地梳理,对于全面理解清代审转制度的实际运作以及清代司法的全 貌是不可或缺的。 清代司法作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领域之一,已有相当丰硕的研究成 果,但是对于审转制度而言,研究成果则比较匮乏,其中较为全面展 示清代审转制度运作的研究包括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那思陆 的《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以及徐忠明的系列研究。这些研究往往 是顺带提及审转制度的某些片段,而缺乏专门的论述,故有必要对清 代审转制度进行梳理和总结。 关于清代审转制度的定义,张晋藩在《中国法制通史》中是这样描 述的:“刑事案件的逐级向上申报,构成了上一级审判的基础。清代 的法律术语叫做‘审转’,……徒刑以上(含徒 刑)案件在州县初审后,详报上一级复核,每一级都将不属于自己权 限的案件主动上报,层层审转,直至有权作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终 由此可以看出,清代审转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监督程序,同时具有控制地方司法权限与维护司法公正的双重追求,是一种针对特定案件的 强制上报复核程序。 清代审转制度并非一蹴而就,其形成和发展其实经历了漫长的历史 过程,最终止于清末改革。先秦时期的已经出现了案件上报制度的雏 形,这也可以看作是审转制度的最初萌芽。随后,汉唐代进一步发展 和完善了案件上报的范围和程序,唐代《狱官令》载:“诸犯罪者, 可以看出,唐代对于不同级别已经规定了不同的司法权限,并且也是遵循着重罪逐级上转的基本原则。宋元则是基本延续了唐代的做 法,并且就具体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大的变化,清代则进一步在明代 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 清代审转制度的运转依赖于清代审级的划分,目前学界的主流划分 为四级,即清代的审级中第一审级为州县厅,第二审级为府,第三审 级为臬司,第四审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