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在汉代的影响

二、汉代刑罚原则的儒家化

1、与秦代最大的区别就是强调礼的重要作用,强调维护礼制的重要性。出现了曲法而伸礼的倾向。秦代主张连作制度,家庭成员犯罪不举报就构成连坐,是主张追究家庭成员的包庇责任。汉代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家族的稳定,将此作出重大修改,提出“亲亲得相首匿”即有血缘的亲属之间发生了犯罪,家庭成员尊长亲属不举报卑幼子孙犯罪,或者丈夫隐瞒妻子的犯罪。反过来祖父母、父母犯罪儿孙加以隐瞒,丈夫犯罪妻子加以隐瞒而不举报。从稳定封建的统治秩序或从维护家庭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亲亲得相首匿”,法律规定亲属之间犯罪不得举报。但是涉及到政治的犯罪如叛乱等危及到封建统治阶级的核心利益不包括在内。

因此可以看出汉代刑法原则儒家化的重要标志就是“亲亲得相首匿”。

2、上请原则。官贵或其亲属犯罪后,可以由中央的司法长官上报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秦代是一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强调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汉代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将这一原则调整,改变很大。

这些影响到封建后世,唐代的同居相为隐就是从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而来,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入律、官当、议请减赎等等,都是汉代上清的继承和发展。可以看出封建时代除了维护君权至上,维护家族的权益、统治阶级的特权,这种特权法的性质的法律有了进一步发展。

新东方的课件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