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程序,明确要求
4.5.1 依法建矿
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小矿的开采应经过以下几个程序: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矿山项目可行性研究;采矿工程设计;矿山建设投产。其中:
小型矿山:竞争有偿取得采矿权(需要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先有偿取得探矿权)→矿山可行性研究(含环境影响评价)→采矿工程设计及审查核准→领取采矿许可证→矿山建设→矿山投产。
小矿山:采矿权申请→储量概算→竞争有偿取得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和防务工作意见书及审查核准→领取采矿许可证→矿山建设→矿山投产。
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及其他小型以下矿山,可以简化办证程序及内容,有关安全、环保和地质灾害的评估简化为矿区建设防务工作意见书。
4.5.2 矿山项目可行性研究
矿山项目可行性研究,是使小型矿山避免盲目性、简单粗放经营,走向正规化的首要环节。矿山项目可行性研究,需要论证该项目是否应该开发,要用哪种开发方案,开发的技术可行性和投资收益效果,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安全生产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等。其研究结果是出资人投资决策的依据,银行贷款的信用指标,小矿健康发展的蓝图;也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主要审查核准材料之一。
4.5.3 矿山设计
小型矿山设计是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有关内容的落实,是根据矿床赋存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选择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资源开发方案。它包括确定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采矿方法、选矿(或加工)工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生产生活设施、给排水、供水、供电、运输及营销方案等。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小矿或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等小矿,要编制采矿方案。
矿山设计是矿山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安全监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把好小型矿山和小矿山开发的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关、安全生产关、环境保护关,促使小矿转变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4.5.4 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规定
要对小矿进行综合改造,明确对所采资源的利用水平的要求,节约保护和充分合理利用资源。
1)今后新建小矿一律采取竞争性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促使采矿权人增强珍惜资源和保护自己资产的维权意识。
2)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准入条件和最低开采规模审批采矿权,从源头上把住优化布局、合理规模、科学设计等重要环节。
3)合理确定回采率指标,加强监督管理。在分析矿床类型、矿体形态产状、资源储量状况、开采方式、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实事求是、有区别地规定合理的回采率指标,并体现在设计书和开采方案中,以此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的依据。
4)小矿企业必须对矿井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装备,改进采矿方法,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加强开采过程中的资源动态管理,才能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4.5.5 搞好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4.5.5.1 搞好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是小矿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开采利用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对矿山开采的必然要求,是约束性硬指标。政府对小矿的管理必须加大矿山环境保护的力度,把好这一关;小矿企业应从观念到行动上加以转变,自觉地从矿产勘查、矿山可行性研究、矿山建设、矿山生产到关闭矿山的全过程依法完成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把这一项工作的投入纳入生产成本。
4.5.5.2 总体要求
1)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及“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恢复谁收益”的方针。
2)依法进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3)实行矿山建设与环保设施(措施)同设计、同施工、同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4)增加矿山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的投资力度,提高保护与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4.5.5.3 新建小矿的环境保护
1)必须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的环境准人条件,对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新建矿山,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2)禁止对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采矿活动,禁止土法冶炼金矿、硫矿、铅锌矿、汞矿、矾矿及土焦,禁止新建含硫大于3.00%的煤矿,限制改造含硫大于1.50%的煤矿。
3)矿产资源规划中规定禁止采矿的地区都不得新办小型矿山和小矿山,尤其严格禁止在水库库区及其上游、主要支流新建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采选厂。
4)废石场、尾矿库必须正确选址,防止尾矿水的污染和造成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出风井应按安全规程选建在居民区下风向并保持规定距离。
4.5.5.4 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加大对现有小矿监督管理的力度,对违法超标排放废气、废水,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废渣、尾矿、矸石等)、侵占大量土地(尤其是耕地),造成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小矿要依法查处,限期改正,限产或关闭。
2)给予政策优惠或奖励,引导小矿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实现矿山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3)小矿企业要依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做好矿山关闭的有关工作,缴足有关税费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履约保证金,完成环境治理各项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与管理,待各项治理工作取得切实效果,方能批准矿山关闭。避免一炸了事,采完就走,遗留问题政府难以处置,安全隐患贻害后人。
4.5.6 严格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
1)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生产为人民的思想意识,严格纪律,令行禁止,杜绝一切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行为。一丝不苟地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安全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大力降低事故率。
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和设施;严格执行地方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安全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矿山安全目标责任书,推行乡镇领导包干、干部驻矿、地方政府督导及安全矿长委派制等。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降低事故率。对违法采矿、不具备安全生产起码条件的小矿,要依法整顿,坚决关闭。
3)加强小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建设。①进一步完善各主要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②严格执行矿山安全准入制度。矿山投产前应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不合格者不得生产。生产阶段每年进行评估,随着矿井阶段的延伸,提升、通风、地压、地面岩石移动、防洪等都会有所变化,要针对新的作业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对应措施。③对小矿法人、矿长、关键工程技术人员和矿工进行培训考核,使其真正具备安全防范的知识和能力。④加强小煤矿“四证”登记管理。小煤矿必须持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方能生产。对“四证”要实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直至吊销执照。对瓦斯煤尘灾害比较严重的矿山企业,要坚决贯彻瓦斯治理规定,必须具备瓦斯抽放能力,先抽气后采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