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章和公章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章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职能部门印章,只能代表该职能部门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且由于法人的职能部门一般情形下不能独立从事民事行为,如我国《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故仅加盖职能部门的公章不能直接确认该职能部门所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合同所设定的内容,或为合同的当事人。一般认为公章代表企业单位,使用范围最广、效力最高,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合同成立。行政应是印文与其代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相一致的公章,其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当然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如无特殊情况,当事人使用公章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