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出现律师执业三难问题
律师执业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和深层次的,主要有:
l、思想观念存在偏差。嫌疑人一被关押,有些办案人员思想上就认为他不是好人,搞“有罪推定”,并认为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帮嫌疑人说话的,主观上有排斥倾向;有的怕律师出不好主意,影响口供的真实性;也有对律师不信任因素,怀疑、担心律师会串供等等,思想匕很难真正认识到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作用。
2、有些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律师收入高,心理失衡。现在尚没有全国律师平均收入的统计数字,可以收集一下,同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平均收入作一比较。在律师行业也存在温饱问题,在一些贫困地区,有的特别是刚跨入律师队伍,或年龄较大的律师基本的生活都难以解决,也有个别律师放弃律师职业去承包山林。因而,要全面、客观地对待律师“高”收入。
3、现行司法制度尚有需完善之处。在诉讼结构中,控方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和辩方处于真正平等地位。看守所归公安管理确有便于管理、便于诉讼的一面,但问题也相当普遍,随意关押如留置盘问时有发生,超期羁押约占50%,没有致残的刑讯逼供难以取证。侦查人员阻碍律师会见嫌疑人原因之一,也是怕律师看到嫌疑人的伤口或疤痕,引起法律上的责任。因而,有的办案人员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
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完善。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操作性差,有的相互冲突。(l)《刑诉法》第96条“第一次讯问”从何算起,没有规定。(2)在刑事诉讼中,哪些是国家秘密没有明确具体的细化,导致了实践中的任意性和模糊性。 (3) 1998年六部委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对个履行义务的行为,如何举证,承担何种责任,由谁来处理都没有规定。因而,律师会见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让你见你就见,不让你见就不能见,要告也没有证据,即使告了也没有法律责任。(4)《刑诉法》第36条规定律师会见是“应该”,而不是“必须”,立法的弹性导致执法的弹性和随意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立法上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给予明显的限制。
5、有些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尚待提高。在文明程度高的城市,律师执业环境要比落后地区好得多,律师的诉讼权利、人身自由权保障程度也就高些。在同一个省里,省级的公、检。法执法水平和政策水平、民主法制观念都要比基层高得多。河南省检察院近年来出台保障律师权利的有关规定,他们已认识到律师执业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关键是有的基层办案机关和人员依法办事、民主法制、尊重人权等观念不强,素质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