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济贫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1948年,英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国民救济法,并正式用其取代延续了近350年的济贫法制度。这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内的社会救济制度在英国的正式确立。国民救济法确定隶属于国民保险部的国民救济局为各类社会救济事务的管理机构,将无能力参加社会保险者,不具备领取社会保险津贴资格者,以及已经失去了继续领取社会保险津贴资格者界定为救济对象,并确定了国民救济的具体标准。该法还规定,国民救济的各项支出均由议会批准的拨款承担;获得国民救济的条件是个人的收入不足以解决其基本需要;国民救济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申请者进行家庭收入状况调查。其后,随着英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救济制度也进行过多次修改,主要是逐步提高国民救济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