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对客运承运人的要求和责任与货物货物承运人的不同。四点以上。谢谢
根据《海商法》
首先在承运人责任制度上有所不同:客运承运人属于过失责任制(114条);而货运承运人属于严格责任制(51条法定免责),严格的说,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主,兼顾特殊法定过错免责的责任,所有通常也会说为无过错责任制。
第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不同。货运承运人为每件每单位666.67 SDR(特别提款权),或每毛重2 SDR;客运承运人为旅客46666SDR、行李833SDR/车辆3333SDR(详见117条)。
第三:承运人免责不同。客运承运人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制,遵循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制的免责规定,cmc中115条也有所规定,损失是由于双方***同过失或者旅客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承运人在相应范围内免除或减轻责任;而货运承运人的免责在cmc中有明确规定(51条),即航海过失、火灾、合理绕航等12项免责。
第四:自然是承运人的义务方面的要求不同。客运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是按约定将乘客及其行李运送至目的地,其余关于客运承运人的义务则在cmc中没有明确规定;而货运承运人除了按约定运送货物的义务,cmc中还明确规定了适航义务、管货义务、直航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