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情简介怎么写

问题一: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解析” 怎么写? 要写什么内容 1、陈述案件的来源,对案情的分析(对案件的看法),结论。

2、案件的来源,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情况、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认定(要谈对证据的采信和理由 ),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最后,报什么部门或领导讨论或批示。

问题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简要案情 怎么填写 审批表不应当是你报案人填写的吧

问题三:行政案例分析的介绍 《行政案例分析》是副教授陈世浩所写的,由武汉大学出版社于2007年出版。

问题四:行政案例应该怎么写?求解 看你写的是什么案例了,百度一下,有很多范文的

问题五:行政案例分析 50分 求助,紧急求助,行政案例分析的论文,尽量少在网络上出现的。若是学过本课程的,把自己的论文发给我也行,小弟在此拜谢了! 要求如下:本课是行政管理专业的选修课,考试方式为撰写期终论文。因为本课程是案例分析课程,因此期终论文也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考查。案例由同学自己选择,就案例选择理论分析的基点展开论述。成文稿应为案例与理论分析的有机体,切忌割裂开来、机械拼凑。 一.案例分析的选择 分析案例一定是讲义及平时作业之外的行政案例,否则无效。案例可以包括:行政法判例、行政立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或其他有关公***行政的个案。搜集案例相关资料,仔细阅读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选择一个研究主题,对材料进行整合与升华。特别注意的是,案例分析不要求大而全,只要对导致问题发生的其中一点内容进行深入剖析即可。 这里给大家提供几个参考领域,大家可以酌情选择案例: 1、 *** 越权; 2、 *** 管制失当; 3、 *** 不作为(失职、渎职、懒政等); 4、 *** 问责不力; 5、 *** 信用缺失; 6、 *** 违法侵害公民权。 二.分析思路(选择一种思路即可) 1.用行政学原理分析行政机关在该个案中的行为,从制度、体制、机制层面指出行政机关在解决该个案中的问题,能够提出解决措施最好,没有合理的措施也不必牵强地解决,但一定要把问题的因果关系分析透彻。 2.用法治原理对该个案的规范性进行评述 A.该个案实体上是否合法,判例是否体现了法治与公***行政的关系 B.该个案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 C.该个案与民主参与之间的关系 D.该个案与公平、正义或效能等价值之间的关系三.篇幅最后的论文定稿应包括两部分: 1、正文:3000-4000字。 2、附件:即所要分析的个案的正式材料(新闻稿、报道、决策个案的材料、立法、文件或判决书),这些材料应反映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论文正文以小四号宋体字打印,题目为三号宋体加粗或者黑体。纸张要求:A4。 所有引用与摘录的案例材料,必须注明材料来源(如期刊、报纸、网站等)。 四.基本写作格式 期末论文的格式应当严格按照如下格式撰写,不得缺少任何一项: 1、题目。应包括两部分: (1)正标题(居中):论…… (2)副标题:以……案为例 2、内容摘要(空两格) 3、关键词(空两格) 4、正文(空两格),一般分为三部分内容。标题不多于二级标题,分别为一、二、三;(一)、(二)、(三)。若还需要分层次,请用首先、其次、再次。

问题六:行政案例分析答案 (1)刘某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一直不作复议决定,刘某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应在收到其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

(2)人民法院自收到其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刘某应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起诉,而不应是上诉。

(3)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刘某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除非有正当理由

(4)当事人刘某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用决定形式,而不能采用裁定形式。

(6)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只有事实清楚的,才能采用书面审理,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的,二审法院不能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本案中上诉人刘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就不应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7)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提出,本案中刘某在判决生效后第3年提出再审申请,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予以受理是错误的。

问题七:行政法案例分析 1)陈、邓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2分)。因为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2分)。

(2)陈、邓请求行政赔偿,应首先向所在乡人民 *** 提出(2分)。如乡 *** 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分)。

(3)陈、邓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期间(5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2分)。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分)。

问题八:行政违法案例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

问题九: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的答案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管理机关为教育局,学校本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3、抛开是否是行政案件外,单从请求事项看,个人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会支持的。根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开除的情形应是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显然四名同学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和屡教不改的规定,学校的处分过重。

问题十:行政法案例分析 1.案例一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侦查权而非行政权,所以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广义的司法行为。对此行为的合法性公民不能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扣押货物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2.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原告应当对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决并无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