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票据领用、开具、核销等制度,并加强票据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管理办法》是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联合颁布的,主要用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行为。根据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用、开具、核销、保管和使用等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使用票据,确保票据的真实、合法和规范使用。具体来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每年预算编制的金额量领取票据,并建立票据登记簿和领用登记卡片进行登记,确保票据发放与登记相符合。在票据的开具、领用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有效期限等要求。票据核销时,应当依据票据使用情况及相关凭证逐一核对,清理无效票据并对核销情况进行登记。此外,行政事业单位还应当加强票据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建立安全保密的票据储存地点,制定并实施票据保管制度,严禁私自出售、转让、质押或变相抵债等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在票据管理中存在哪些常见问题?如何加以避免?行政事业单位在票据管理中常见问题包括未经授权私自领用、超量领用、不当使用、无凭核销等。为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票据管理流程;二是加强对票据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三是加强票据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票据不被盗窃或丢失;四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行为,防范票据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相关制度要求,切实加强票据的领用、开具、核销和保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确保票据的合规和安全使用。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票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认真执行本办法,对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