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早市
道路怎能成商品
城管怎能成商人
黑河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道经营”的名义收取的竞价拍租资金没有法律依据。
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吴中华认为,一方面,城管部门不具备相应职责,另一方面,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是收费必要条件,而出于创收目的竞价拍租显然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县城关部门将临时占到收费通过竞价的方式变成固定期限的经营场所,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这样的拍卖其实非常可笑,拍卖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本身就是将特定的商品以最高的价格转让出去。很显然,拍卖的特点决定了其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可能“照顾弱势群体”。小摊贩在城市中却是属于弱势群体,但他们中间一样会有强弱之分,当其中的强者竞相出价的同时,真正弱势的摊贩也许早已被扫地出门,这难道就是此次拍卖所想要得到的结果?退一步说,参与某种经营权的拍卖本是为获取不曾拥有的权利,这种反其道而行之的做法,充其量不过是设置特定门槛后的重新洗牌,由此而招致多数小摊贩的反对,自然不难理解。
“城市道路是公***设施,这是妇孺皆知,政府不应该把最基本的城市公***设施转化为商品赚钱”,华中科技大学教授梁木生表示,“城管局是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无权改变城市道路的公***性将其变成商品,更不能通过公权利将自己转变为商人。”
梁木生认为,“该事件中,即使有关部们愿望是好的,目的是合理的,也有很多问题可以质疑,比如拍租主体合不合法,客体合不合法,行为合不合法,程序合不合法,所以除了要立即停止执行荒唐的拍租行为,更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产生了社会危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城管城关,城市管理而已,他不是拍卖行,城管只有某些路段、某些区域的管理权,疏导权,没有对这些路段公***财产的处置权,对于占道经营者,可以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这样的管理费,仍然应当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而不是供城管发奖金肥腰包。
而城关竞拍占道经营权又算是什么货色?首先这是执法犯法,明知道路不是城管经营的场所,而是全体市民的公***财产,却偏要据为己有,划地圈钱,并且要谋城管的一己私利,这不是执法犯法又是什么?其次是欺骗、讹诈公众,尤其是讹诈摆摊经营的老百姓,收取一些管理费,已经是“双赢”了,即让城管提高了收入,又让摆摊的下岗职工,失地农民遵守规则,但所谓的竞拍,则显然是觉得收取管理费“不过瘾”,还有通过这些下岗职工、农民的竞争,再从这些穷人手里捞取一把不义之财,这恐怕就是城管竞拍人行道的全部阴谋诡计吧?
真正以此而获利的唯有城管部门,以及他们所标榜的城市利益。这样打着公***利益旗号施加于小摊贩的盘剥,何尝不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占道经营”?所不同的,也许只在于他们占据的不是真实的道路,而是公***利益的通道。
有关部门能不能出来管管啊,黑河政府还是人民政府么?都不管市民的利益了,希望看到的给个回帖,有关部门来来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