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法规的纵向体系中前四层结构。

教育法规的纵向体系中前四层结构为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

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其他任何形式、类型的教育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育基本法律(法律中关于教育的法律/某一领域)。

教育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仅有的教育基本法,称其为“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

3、教育单行法律(某一领域的某一方面的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的制定主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调整某类教育或某一方面教育工作的教育法规。

我国先后制定和公布实施的其他教育单行法有五部,即《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和国高等教育法》。

另外,其他法律中有关教育的相关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和国国旗法》中涉及教育的条款。

4、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最高的政府管理),是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的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