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物保又有人保责任承担顺序法律规定
既有物保又有人保责任承担顺序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有担保债权同时以财产和人身担保的,债务人未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担保物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财产担保的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实现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具体如下: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