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材料价差调整文件
法律分析:关于材料调价的基本政策说明
法律依据:一、材料价格风险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履约过程中面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风险。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二、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三、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的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砖、瓦、砂、碎石、石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沥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温材料、门窗、面砖、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相应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材料价差只参与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四、合同中未对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波动的价款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五、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不能正常预见的外部因素,材料价格产生大幅波动, 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合理分摊风险,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