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受劳动法律约束吗
按照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四总部发布施行的《军队公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与非
现役公勤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与非现役公勤人员发生劳动争议
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上级后勤?联勤 机关人事劳动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虽然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和非作战部队统称用人单位 在规定的编制员额内,向社会招聘从事公勤岗位工作人员这一特定范围,但对于
其他军事机关处理与地方聘用人员的劳资纠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