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赫是哪十恶?

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在法律上规定了许多罪名,如:十恶、七杀、六脏、巫蛊、奸党等。其中,十恶的罪名最重,处罚极其严厉,故有“十恶不赦”之说。在一般赦兔的情况下,对犯有十恶罪的人也绝不原谅、减罪,即使是统治集团内部的人,包括皇亲国戚、功臣猛将,犯了十恶之罪,都不会被赦免。像汉朝的开国元勋韩信,就是被冠以十恶罪之首——谋反罪,而被吕后所杀;唐明皇李隆基也用此罪逼杀太子。

十恶的罪名是从秦汉起逐渐形成的。隋朝的《开皇律》就在北齐刑制上加以改动,创设了十恶名称,这就是后来的十恶。

十恶指哪些罪呢?按唐律注释,十恶的内容是:

谋反,“谓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

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殿”,即图谋毁坏皇帝家庙、祖墓及宫殿。

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明、清律改为“谓谋本国,潜从他国”,即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指灭绝人道,如杀死一家三口,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当判死刑的;或用肢解的手段杀人;或用鸩毒的方法,企图使人中毒致死。

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盗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皇帝的玺印;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无理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为帝王配制药物有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

不孝,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言逆行,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分居后不予供养;在父母丧时嫁娶作乐,脱去丧服,改着吉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

不睦,即谋杀或出卖五服之内的某些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某些五服之内的尊长、亲属。

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援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内乱,即强奸五服以内某些亲属,以及父亲、祖父的小老婆;或与父亲、祖父的小老婆通奸等。

从上述十恶的内容可以看出,十恶主要是维持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理关系。

历朝封建统治者,对犯了十恶罪的人,规定的刑罚都十分严酷。唐律规定,犯十恶者均处以死刑和流放等重刑,不得请求特别审议、金钱赎罪或减刑。唐似后的王朝对十恶规定的刑罚又大大加重,如明代,对谋反、谋大逆等行为,视为“罪大恶极”,一律采取重罪加重的原则处理。按唐律犯上述罪者,本人不论为首还是协从,都处斩刑;儿子16岁以上的处绞刑;祖、孙、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可以不死。明律则不仅犯罪本人不分首从均凌迟处死,而且其亲族凡年满16岁以上的男子,一律按最重刑罚处理,一个案子往往株连数十人。明律还扩大了十恶罪的范围,凡部民杀死本管知县、知府、知州;军士杀死本管百户、千户、指挥;学生杀死授业老师,也称为十恶,处以极刑。清律沿袭明律,仍以十恶为基本内容。清律把“谋反”,尤其是人民的反抗斗争,污蔑为“其恶已极,其罪至大”、“法不容宽”的罪行,一律加以重惩,或斩或绞,即使从犯也要被发配到边远荒僻的地方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