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那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相比效力如何?
《立法法》第85条、第86条规定,如果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送请一定的立法机关进行裁决。这里并不是说,遇到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都必须送请有关机关进行裁决。
当司法机关不能确定选择适用的规则时,应按照《立法法》第85条、86条的规定,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请有关机关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一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