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
代理词理由阐述部分
(1)原、被告法定代表人经过平等协商,签订的游戏机购销合同,内容合法,手续齐全,是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法行为。
(2)原告认真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期如数付清购货款,无任何违约之处。
被告逾期交货,这是违约行为。至于被告以扣押货物为手段,胁迫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更是一种非法行为。被告既然违约,就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原告违约金×××元。
(3)被告提出因货物进口关税上涨,货物价格也要上涨,要求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因涨价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后,与原告无关,其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29条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由此可见,被告逾期交货,遇价格上涨,要求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是违背上述条例的,因而也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4)被告提出“逾期交货非我方因素,而是由于外商发货晚了几天,我们无能为力,这属不可抗力”。这哪里是什么不可抗力,而是推却违约责任的一种借口。此借口不值一驳,根本不能成立,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商发货晚了几天”,难道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吗?显然不是。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毫无***同之处。再说外商发货晚了,被告应当找外商论理去,这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