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制度产生于什么社会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于什么社会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

法定证据制度,也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法官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这种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教会裁判所,当时教会裁判所为了维护教会的权威和特权,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预先的规定。随着封建社会的逐渐衰落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起,各国纷纷废除了法定证据制度,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综上所述:

法定证据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它被自由心证制度所取代。虽然法定证据制度有其局限性,但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内,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审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