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契税法出台,2021 年 9 月开始实施,会有哪些影响 ?
一、明确了“先税后证”
《契税法》第11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解析:对“先税后证”流程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权属登记时须查验契税完税情况,未税不予办证。
二、增加了“退税规定”
《契税法》第12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解析:对原先契税退税规定予以统一明确,减少实际执行中的争议。如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契税,判决撤销权证后,退契税。而财税〔2011〕32号又规定,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契税;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退契税。
此次《契税法》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退税规定,即退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法定的时间条件);
2、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法定的事项条件);
3、纳税人(法定的主体条件)
4、须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法定的发起条件)
小贴士:《契税法》第14条规定,契税的征管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所以契税退税要按照征管法规定依申请发起。
三、明确了“婚内变更”和“继承”免税
《契税法》第6条第4、5款分别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和“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解析:在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前提下,将财税〔2014〕4号文中的夫妻一方所有变为***有或另一方所有、***有变为乙方所有、***有份额变更等在法律层面予以简化规定。而对继承,则明确对法定继承人继承予以免税,具体法定继承人范围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小贴士:《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明确了应税权属转移的界定
《契税法》第2条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解析:将原先由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买卖、出让、赠与、互换之外的权属转移应税规定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体现了征税法定原则。同时《契税法》第6条授权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契税减免,如目前执行的财税〔2018〕17号文企业改制契税减免事项,即将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将由国务院依法决定是否延续。
五、明确了税款缴纳期限
《契税法》第10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解析:将原先的申报和缴税简化合并,同时将缴税期限明确为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前,从法律层面避免了以前部分省市因购房人延迟缴纳契税而被加收大额滞纳金情形的出现。
六、赋予了地方政府税率确定权
《契税法》第3条规定了3%-5%的税率幅度,但同时明确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在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会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解析:在法律层面赋予省级政府契税税率确定权,一方面是税制改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充实了省级人民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的行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