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案件诉讼时效如何确认
法律分析:疫情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视疫情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可克服的影响而定。若当事人因为地域疫情管控的原因,导致无法取得部分证据材料的,可以先向法院起诉,然后在随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而对于新冠确诊患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被依法隔离的人员,确因相关医疗或者隔离措施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向法院起诉的,可以认定疫情对于此当事人构成不可抗力而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