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判处什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贪污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公***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公***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的行为。
如果贪污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一般也不以贪污罪论处,而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罪的数额标准是:
(一)
数额在
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
“数额较大”
(二)
数额在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属于
“数额巨大”
(三)
数额在
30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
”,
(
四
)
数额在
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
苏
07
刑初
1
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
年至
2020
年期间,被告人徐雪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某集团公司、连云港某家具公司等单位和董某甲、奚某等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资产收购、苗木销售、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13
年至
2020
年期间,被告人徐雪峰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人民币
213
万元、内存人民币
148
万元的银行卡、价值人民币
万元的超市购物卡、美元
万元、加拿大元
万元和价值人民币
万元的金块,***计折合人民币
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雪峰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多
次收受他人财物,***计折合人民币
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雪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雪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徐雪峰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雪峰的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扣押,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被告人徐雪峰及其辩护人提出
“
徐雪峰主动交代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和扣押,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
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徐雪峰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徐雪峰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徐雪峰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计折合人民币
三百七十六万四千二百一十二元四角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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