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有关《劳动法》的法律条款,越多越好,急,谢谢!
1、 2005年2月的《关于外国使领馆雇用中国公民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不能直接与中国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合同。”“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外交人员服务机构派遣雇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
2、 目前正在讨论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对劳动派遣问题有了更利于劳动者的规定,要求劳动派遣公司注册资金由现在的最低10万元上升到50万元,每派出一名劳动者劳动派遣公司向银行存入5万元,以备以后万一出现问题时使用。“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者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3、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 《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5、 《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中规定有试用期内容是法律给予劳动关系双方有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条件。
6、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7、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8、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诉讼时效一般期限为2年,适用于普遍的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情况。特殊诉讼时效期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为1年。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
9、 《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其连带赔偿的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10、《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 劳务报酬所得;
五、 稿酬所得;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 财产租赁所得;
九、 财产转让所得;
十、 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1、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2、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 保险赔款;
六、 军人的专业费、复员费;
七、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3、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14、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1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6、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交所得税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的 5
2 超过5000至10000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至30000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至50000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的部分 35
17、《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 股东***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 有公司住所。
18、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9、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0、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出资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1、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 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 考勤记录;
(五)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一、 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的范围
区域性行业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薪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在行业特点明显的区域要重点推行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区)一级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代表应按照规范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其他企业组织、行业协会选派,也可以由上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区域内的企业主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3~10人。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三、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内容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要从本区域、本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问题进行。通过协商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项的。在协商过程中要力求重点突出,议题集中,措施可行。签订集体合同的条款要具体,标准要量化,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当前,要将职工工资水平、工作时间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劳动标准作为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重点,通过集体协商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分配关系,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决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