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电子送达平台短信

指法院利用现代电子通讯技术,将法律文书、通知、公告等以短信形式发送给当事人,以实现快速、高效、便捷的送达方式。

一、法院电子送达平台短信的优势

1.高效便捷:通过电子送达平台,法院可以迅速将法律文书发送给当事人,无需传统邮寄或人工送达的繁琐过程,大大缩短了送达时间。

2.实时更新:当事人可以实时接收法院发送的短信通知,了解案件进展、开庭时间、判决结果等重要信息,便于及时作出应对。

3.降低成本:电子送达减少了纸质材料的使用,降低了送达成本,同时也减轻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

二、法院电子送达平台短信的使用流程

1.当事人提供手机号码:当事人在立案或参与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以便接收短信通知。

2.法院发送短信:法院在需要送达法律文书时,会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将短信发送至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号码。

3.当事人确认接收:当事人收到短信后,需按照短信内容进行确认接收或查阅相关法律文书。

三、注意事项

1.确保手机号码准确:当事人应确保提供给法院的手机号码准确无误,并保持畅通,以便及时接收短信通知。

2.注意信息安全:法院在发送短信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信息,避免泄露敏感信息。

综上所述:

法院电子送达平台短信作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以其高效、便捷、实时的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当事人和法院都需要注意相关事项,确保送达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