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江水体污染事件的提起公诉
此案于2013年10月11日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在法院审理中指控,被告人黄强在担任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于2013年5月收受赵俊阳所送的现金5万元及烟酒等礼品,随后其利用职务便利,以上级领导名义多次出面邀约贺州市环保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另案处理)出面与赵俊阳吃饭说情,致使莫思坚在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没有进行整改及不符合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23日给这家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贺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经专家组研究认定,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铟生产线违法排污与贺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水体污染事件的主要责任污染源。
另查明,被告人黄强在担任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党委书记期间,为在黄田镇辖区内建设的贺姑路、桂东电子科技园道路施工、大桂西湖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安排工作组帮助协调征地拆迁及处理群众矛盾,于2012年春节及同年中秋之前分别收受开发商、施工方代表等人送的人民币2.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