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借钱出去不受保护!出借人避坑干货
这样借钱出去不受保护!出借人避坑干货。
1.框架。非法放贷涉及犯罪的,以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就表现而言,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从以上可知三个关键词:不特定--2年--10次。需说明的是,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2.利率。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不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且归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加重处罚。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3.钱从哪来。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2019年4月11日印发(地方性标准可参考)又称,如果出借人以自有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获得资金用于出借,这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信贷配额转贷牟利不同,仍属于个人理财的一种方式,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利益的无效行为。一旦认定高利转贷,至少是会否定借贷行为的效力,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费用则按照LPR来确定。
4.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一旦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至少是会否定借贷行为的效力,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费用则按照LPR来确定。
5.借给谁。如果仅是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则不构成犯罪。我们团队的理解是,对于发生在股东间、商业合作伙伴间的偶发借款行为都是ok的,因为商业目的是主要目的,而非一方以借贷为生。因此,写借款合同时,“鉴于”部分要交代清楚借款发生的背景。
6.借钱的用途。资金用途也非常重要。如上述五的逻辑,要表明是向特定对象且用于特定的商业用途。委托贷款的方式用起来要留意若有大额资金放贷需求,律师一般会建议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进行操作。但就2020年3月中旬的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来看,院判决利用委贷方式属于逃避金融监管、违规从事民间借贷牟利,从而判决债权、抵押权无效。
因此,该方式的操作也需谨慎。肉眼可见的是,不要把利率约定为顶格的月利2%。我们团队认为,即使是通道业务,毕竟性质上是金融借贷,而非民间借贷,法院这样判决开了个不好的头。如果要强监管,还是要从行政角度入手;而司法机构直接判决无效,否定了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权,直接导致了债权打水漂,有简单粗暴之嫌。
站在出借人的角度给出的Tips。
1.低调。不能向公开宣传,应“点对点”。
2.如果向多个债务人出借,将彼此之间的借贷详情、个人信息隔离开。
3.过程中律师介入。注意借款协议的严谨与风控措施的规范,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律师介入通过发律师函及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避免采用极端方式催债。
4.约定如借款人不还款,出借人因追究其法律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5.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