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归谁

法律主观: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权力的一种。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效力及于全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