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基本公***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代办等生活服务;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用药指导、家庭病床、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和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五)法律咨询、识骗防骗教育等服务;
(六)老年人需要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第四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尊重、关心老年人。
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等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二)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监督、考核制度;
(五)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七)做好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推进、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健康卫生与医疗保障工作,推动医养康养结合。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五)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服务需求,收集处理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二)向村(居)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三)定期探访高龄、独居、特殊困难等居家老年人,帮助解决问题并做好探访记录;
(四)组织开展适合居家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五)引导、教育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协助调处养老纠纷;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九条 全社会应当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应当按照规定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或者协助办理等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或者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或者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