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带使用年限国家标准

使用年限是5年

1年需要检验一次,使用年限是5年,因为使用过一次的消防水带基本就可以报废了。

消防水带的两头都有金属接头,可以接上另一根水带以延长距离或是接上喷嘴以增大液体喷射压力。

判断水带是否满足灭火要求,可以从外观表面是否破损、口径和长度是否与消火栓配套、内层材料是否老化等方面判断,具体可以对照国家产品标准GB6246-2011《消防水带》

消防水带是用来运送高压水或泡沫等阻燃液体的软管。传统的消防水带以橡胶为内衬,外表面包裹着亚麻编织物。先进的消防水带则用聚氨酯等聚合材料制成。消防水带的两头都有金属接头,可以接上另一根水带以延长距离或是接上喷嘴以增大液体喷射压力。

性能要求

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得均匀,表面整洁;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

水带衬里(或覆盖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

水带内径的公称尺寸及公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水带的长度及尺寸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水带的设计工作压力及耐压值应不低于表3的规定。

有衬里消防水带表面一般是采用涤纶纱/涤纶长丝材料制成,内衬的用料一般采用三种材料的其中一种制成分别为:

1、塑料

2、橡胶

3、聚氨酯

根据使用的场所用途及所需承受压力值不同主要分为:8型、10型、13型、16型、20型、25型等。

法律依据

国家产品标准GB6246-2011《消防水带》

4 性能要求

4.1 外观质量

4.1.1 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均匀,表面整洁,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

4.1.2 水带衬里(或外覆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

4.2 内径

4.3 长度

4.4 设计工作压力、试验压力及最小爆破压力

4.5 湿水带渗水量

4.5.1 在0.5MPa水压下,湿水带表面应渗水均匀、无喷水现象,其1min的渗水量应大于20mL/m·min。

4.5.2 湿水带在设计工作压力下,应无喷水现象,其1min的渗水量应不大于表4的规定值。

4.6 单位长度质量

4.7 延伸率和膨胀率及扭转方向

4.7.1 设计工作压力为0.8MPa、1.0MPa、1.3MPa、1.6MPa的水带,在设计工作压力下其轴向延伸

率和直径的膨胀率不应大于5%。

4.7.2 设计工作压力为2.0 MPa、2.5 MPa的水带,在设计工作压力下其轴向延伸率和直径的膨胀率

不应大于8%。

4.7.3 水压作用下,沿水流方向看,水带不应产生逆时针扭转。

4.8 可弯曲性

在0.8MPa的水压下,将水带弯成外侧半径如表6规定的圆弧,弯曲部分的内侧应无明显折皱。

4.9 黏附性

按5.9进行黏附性试验后,衬里(或外覆层)间不应有黏附现象。

4.10 耐低温性能

4.11 衬里(或外覆层)物理力学性能

4.11.1 附着强度

水带织物层与衬里(或外覆层)之间的附着强度不应低于20N/25mm。

4.11.2 扯断伸长率和扯断强度

水带衬里的扯断伸长率应不小于280%,扯断强度应不小于12MPa。

4.11.3 热空气老化性能

按5.11.3进行热空气老化试验后,水带的爆破压力和衬里(或外覆层)的附着强度不应低于老化前

测定值的75%。

4.12 耐磨性能

按5.12进行耐磨试验后,水带在相应的设计工作压力下,不应发生渗漏或破裂。

4.13 水带与消防接口连接性能

水带与消防接口连接,按5.13进行水压试验,在表3规定的相应的试验压力下,水带与消防接口连

接处不应发生渗漏、爆破或滑脱。

法律依据

《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