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公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两种法律制度的异同要从哪几方面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且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仅限于中国公民,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的中国公民,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是否可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如果为自然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再说一下各自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申请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至少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企业的债务每个合伙人都有责任清偿而与自己出资比例无关(当然超过一定限度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还有一类合伙企业称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技能提供有偿服务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否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接着说设立条件。《中华人民***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总则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关于投资人的要求前面已经说了,这里不再赘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是厂、店、部、中心等,但不能使用有限、股份、公司的字眼。对于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未作最低限额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的出资人多于1个时就必须要有协调企业内部关系的规范,合伙企业就是合伙协议,公司就是章程。合伙协议的生效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两个到五十个,普通合伙企业无此规定。
最后单独说一下出资形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