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紧急状态法如何规定动员程序?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总的来说就是,国务院提议,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军委主席执行!